沈秀珠律师亲办案例
二审改判上诉人只需按照欠条载明的数额支付劳务费
来源:沈秀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量:337

二审改判上诉人只需按照欠条载明的数额支付劳务费

【审理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秀珠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吴某(二审被上诉人)诉称,其受雇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201*3月*日到201*7月*日拖欠原告工资9100元,被告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9100元。

【代理思路】:1、因双方是劳务关系,本案案由不应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欠条》载明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另一生效判决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本案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改判委托人也就是本案的上诉人只需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25**元。

附:本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郑**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上诉人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根据法庭归纳的辩论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只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25**元,理由如下: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规定以欠条为证据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被上诉人即以欠条进行起诉,案由也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则应以欠条确认本案拖欠工资的金额,超过欠条部分属于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依法应提起劳动仲裁,不能在本案中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即违法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据以主张上诉人拖欠工资的欠条和结算凭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诉人实际只应支付工资25**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拖欠工资一事私下进行协商,经协商后被上诉人同意抵扣没提前辞职扣工资40**元、光缆牌做错扣4**元、结算失误导致工程款被扣需承担责任扣20**元,扣话费1**元合计65**元,还付25**元,上诉人才书写了结算凭据给被上诉人,后在上诉人的要求下被上诉人出具 “201*年3月*日到7月*日工资已全部结清” 结算凭据给上诉人,上诉人才最后出具了《欠条》给被上诉人,故,欠条的形成,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上诉人实际只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25**元。

三、《欠条》载明的另一个被拖欠工资的金有庆,系被上诉人吴**配偶,其在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拖欠其工资,以129**元的数额起诉,欠条载明的工资总金额155**元,扣除金**起诉的129**元,为25**元,该金额就是上诉人应支付给被上诉人工资。在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结算凭据中金**亦被扣除手机及话费和放假等合计16**元,从金**的起诉也可以印证,《欠条》的形成是双方的合意,并不是上诉人单方意思表示,且《欠条》上载明“每个月20**,到付完为止”,截止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上诉人履行期还没到,何来上诉人拖欠工资的情况。

综上所述,《欠条》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协商后形成的,《欠条》载明的内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后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诉人只应支付被上诉人25**元的工资。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秀珠 律师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一六年三月一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沈秀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沈秀珠律师咨询。
沈秀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2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秀珠
  • 执业律所:
    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6*********4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