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孙某受被告雇请在建筑工地安装塔式起重机,不慎从塔机上摔下受伤,当即被送至中医医院治疗71天,花医疗费35670.4元,经诊断为“脑外伤;右颞骨骨折及颅底骨折;创伤性癫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耳道损伤差耳腊穿孔;右侧面神经损伤”。在受伤后孙某多次找安装公司支付费用,安装公司一直拒绝,孙某找到我后,经过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安装公司赔偿。在诉讼中,经鉴定孙某的伤情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明知自已没有塔机安装的资质,且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下作业,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椐《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遂依法判决被告安装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11368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