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嫌疑人颜某某亲属向本律师寻求帮助,我们经过会见,提出意见如下:
一、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嫌疑人颜某某陈述,其在案发工厂的五楼上班,有三个固定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会来回走动,主要听从被害人葛某某的调遣。2017年11月21日上午,被害人葛某某将手机放在颜某某的工作机台上,当颜某某听从被害人葛某某的安排,来到这个岗位时,因手机放在机台上会影响其正常操作,且开动机器后机台本身的振动会使手机往地上掉,所以颜某某将手机放到机台下的柜子中的盒子里,该柜子没有门,来往的人均可以看到。因此,颜某某将手机从机台上拿到机台下的盒子里属于正当行为,是对手机的安全进行保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因颜某某本人的生活用品平时一直放在该盒子中,颜某某从该盒子中拿纸巾上洗手间,该行为也属于正当的行为,该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当颜某某从洗手间回来时,发现大家都在找手机,其本人也是一头雾水,不知道为什么手机会突然不见,手机具体去了哪里、被谁拿走,其本人也无法知道。因为离颜某某这个工作岗位的机台一米左右有一个摄像头,可以将该位置的来往人员照得一清二楚,我们相信公关机关会将本案的客观事实调查清楚,最终还颜某某清白。
二、颜某某家属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
一方面,嫌疑人颜某某到案后已如实陈述所有涉案情节,没有丝毫隐瞒,公安机关对颜某某的涉案情况已充分掌握;另一方面,颜某某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葛某某积极足额赔偿购机款,被害人已经没有实际损失。因此,此时对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害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进一步调查。
【案件结果】
2017年11月27日,本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7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颜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04日,公安机关撤销对颜某某的犯罪指控。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手机是非常私人的物品,即使是同事、上司,建议谨慎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