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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 有人担保 如何索赔
来源: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量:419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有人对此担保的话,劳动者应该如何索赔呢?请看专业律师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拖欠劳动报酬 有人担保

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的月工资为税后10000元,每月按时先发放5000元,年底一次性支付,未按时支付的工资按税后月息3%支付利息。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止,共欠***基本工资伍万元整,效益工资陆万元整。除此之外,除借条以外的其他签字已全部包括在内了。”该欠条上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马某的签字。2017年5月6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人承诺书》,明确对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吴某的工资110000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欠条、《担保人承诺书》、《借款利息计算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自2013年3月1日起在被告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明确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110000元。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对该事实当庭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7年5月6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人承诺书》,自愿对被告公司欠付原告的工资110000元,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且被告某当庭认可其提供担保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拖欠劳动报酬 有人担保 如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马某应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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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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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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