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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犯强奸判14年,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周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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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利用多个QQ号,冒充“帅哥”与少女聊天,使少女陷入网恋。见面后,吴某称自己是“帅哥”的父亲,来替儿子考察一下未来儿媳。之后,吴某又以精通祛痘美容为名,假意为女孩美容,借机性侵了4名未成年女孩。

据凤凰资讯网消息:2011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利用多个QQ号,冒充“帅哥”与少女聊天,使少女陷入网恋。见面后,吴某称自己是“帅哥”的父亲,来替儿子考察一下未来儿媳。之后,吴某又以精通祛痘美容为名,假意为女孩美容,借机性侵了4名未成年女孩。日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55岁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与多名未成年女子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律观点: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吴某强奸4名未成年少女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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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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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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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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