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峰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贾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7
浏览量:98

案号:(2016)晋0428民初576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贾峰,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简要案情:

原告之父2007年与被告处签订有人身保险合同,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5000元,合同约定,当投保人身故后保险人按上述保险金额赔付受益人,李父一直按时缴纳保费。2014年,李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保险人不同意理赔,却表示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4000元。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无奈诉之法庭。被告以李父具有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进行抗辩,庭审查明,被告提供的合同条款与当初李父签订的不是同一挑版本,且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即使双方约定有免责条款也依法不能生效,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简评:

由于在我国,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普遍存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我国法律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提出较高要求。

在本案当中,虽然被保险人符合双方合同中免赔事项,但是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要有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双方之所以诉争法院,是出于各自利益不能达到平衡,最终依靠第三方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诉前曾自行进行过协商,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站在自己立场来看,认为原告不符合理赔条件,而原告认为投保人已支付保费多年却不能得到相应回报,对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不能接受。所以原告才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在法院提出诉讼。

综上所述,诉讼作为处理纠纷的途径之一,是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产生较大争议而选择的方式。双方若能事前达成调解意见,也是有效的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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