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锦成律师亲办案例
房价上涨,业主加价,一次性判赔18万
来源:孙锦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量:547

房价上涨,业主加价,一次性判赔18

2017年3月,岩某向李某买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李某将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岩某,房款65万元,岩某预付5万元定金;2017年底李某将所售房屋直接更名至岩某名下,更名当天付清余款60万元。

后来李某急着用钱,岩某就又预付了40万元给李某,并且双方签定了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卖房人有违约行为导致不能过户、不能更名或者毁约不卖,卖房人要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

到了年底,遇市场房价上涨,李某毁约,要求加价20万,岩某不同意,双方就此发生纠纷。今年3月,在中介的主持下,双方签订承诺书,载明由于卖方毁约退还买方40万元预付房款以及5万元定金。之后,岩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则辩称房屋实际是儿子的,其没有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岩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作为买房人,没有审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查义务,故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签订承诺书时的房屋市场差价等各方因素,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李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岩某18万元,并已履行结束。

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通常情况下,房价上涨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买卖合同中无权处分亦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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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锦成
  • 执业律所:
    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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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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