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腰间盘术后损伤神经,代患方维权获赔偿一例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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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医学律师张荣安经典案例

一、 案情简介。

患者肖某,女,52岁,河北省某县人。因腰部疼痛约 2 年于 201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1 时到当地医院就医,经CT 检查被诊断为腰间盘突出症(腰 3/5)并收住院,3 小时后时即被安排手术,医生告诉患者及家属:手术属于微创手术,痛苦小,很成熟。 经过一小时的手术,患者被推出手术室进入病房,医生告诉患方家属:作的是腰 3/4;腰 4/5 两个节。5 月 19 日下午 3 点进行第二次手术,患者回来说感觉特别痛,右腿颤动得受不了,痛得都不想做了,但手术室内无亲属,大夫按着不让动,强迫作下去了。术后不仅腰痛的痛苦未缓解,增加了右下肢活动无力的症状。向被告方的医生反映后,被告知是正常情况,需要慢慢恢复 3 个月左右才能痊愈,故于5 月20日遵医嘱出院。

出院后腰痛不仅未减轻、右下肢更无力。2016 年 8 月 9 日(术后 3 个月)在被告方医院复查,影像片显示:原来的腰间盘突出仍存在、手术未显效果!术后的影像片显示还增加了腰 2/3 节、腰 5/骶 1 节的突出的诊断。2016 年 9 月 22 日(术后 4 个月)经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肌电图检查显示:右胫神经呈神经源性异常。2017 年 4 月(术后 11 个月),为了进一步明确伤情,患者住进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诊治,进一步做影像和肌电图检查,最终确诊为 L4/L5 间盘仍有突出、右胫神经损害。

就本医疗纠纷,医方的观点是:患者在住院期间无症状,是在出院后发生的损害,与本院无关系,谈判中表示不予赔偿。经中间人找院长谈话,告诉只赔偿 2 万元。因差别较大,调解终止。

二、办理本案的过程及思路

2016年底,家属在网上找到“保定医学律师”,并网约后拿着病历前来咨询。经过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发现医方有下列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的情节。

(一)因果关系清楚。手术不仅毫无效果,还增加了右胫神经损伤

患者 5月15日入院时的检查情况是:“……神经系统:生理反射正 常存在,腹壁反射正常,无肢体瘫痪,肌力 V 级,肱二头肌反射正常, 膝腱反射正常,跟腱反射正常,Hoffmann 征左阴性、右阴性,Babinsk 征左阴性、右阴性,Kernig 征左阴性、右阴性,Oppenheim 征左阴性、右 阴性,Brudzinski 征左阴性、右阴性。病历资料证明:右腿无力的症状在手术前是没有的!……辅助检查:2016-05-15 本院腰椎 MRI:腰 4/5. 腰 3/4 间盘局限性向后突出,硬膜囊可见弧形压迹。初步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腰 3/5),出院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腰 3/5)。术后三个月 2016 年 8 月 9 日CT 复查 报告:……L2/3、3/4、L4/5 间盘周围可见晕状软组织密度影,L5/S1 间盘后 缘可见丘状软组织密度影,硬膜囊受压,椎体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 该影像报告显示:手术后近三个月,手术区的间盘不仅未缩小, 还增加了 L2/3 和 L5/S1 间盘突出。这是令人思考的!

因患者症状无改善,还增加了右腿无力,术后 4 个月的 2016 年 9 月 22 日,在河北大学附院做肌电图,报告为:右胫神经呈神经源性异常。术后11 个月的 2017 年4月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病历显示: 腰椎间盘L4/5仍突出;腰椎微创术后、右胫神经损伤。右侧屈髋肌力 III 级;屈踝肌力 IV 级。上述两家医院都是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意见一致。 根据《人体解剖学》显示:右胫神经上行至腘窝处分支于坐股神经,而坐股神经起于 L4、L5、和 S1、2、3节。正是本案的手术损伤区。

(二)手术过程违反手术技术规范。根据王希锐编著的《椎间盘突出症的介入治疗》一书,发现以下问题: 1、进针到位后在加热之前没有进行充分可靠的安全确证试验,特别是关节突内缘入路进针法。从手术记录看,本例采取的是关节突内缘倾斜45度穿刺进针法(手术记录为:L3/4、L4/5椎间隙右侧旁开 1cm,局部 1%利多卡因麻醉,内侧倾斜 45度穿刺针穿刺……),这种进针法,针头必穿过马尾丛,必须进行 严格地安全确证试验,即“ 分别以 100Hz高频电流 0.8-1.0mA生理刺激, 患者无剧烈疼痛;再以 3Hz低频电 1.2-2.0-3.0mA生理刺激,患者无下肢肌肉抽搐,证明损毁区无感觉神经及运动神经(见附件)”。在被告的手术记录中记载过于简单,无此内容,手术记录不能证明有安全确证试验,无法保证手术的安全性!

(三),无保守治疗即进行创伤性手术,二次手术缺乏术前告知书,擅自改变手术方案增加臭氧等。入院三小时即进行手术,5月15日上午11点就诊,下午 15点即作第一次手术,5月 19日又作了第二次手术,但第二次手术记录未向患方出示和复印。后来发现,两次手术记录一个模板,都无详细、完备的安全确证试验记录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二次手术还缺乏术前知情同意书。还有,射频消融后,未经患方同意,又加入了 50%的臭氧消融,也没有剂量的记载。如果短时间内大量注入臭氧,椎间盘内会产生高压。神经根会在高压下产生新的压迫甚至压死。

鉴于上述情况,向患方谈明观点,并接受委托办理代理手续。节后的三月份,代理当事人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医疗过错鉴定机构鉴定。

三、最终结果

2017年12月份,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做出医疗过错鉴定。专家采纳了代理人上述观点,认定医方在对患者肖某某手术治疗过程中有医疗过错,推荐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人民法院一审按75%比率判决赔偿原告6万多元,维护了患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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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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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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