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保守治疗即手术,某医院违规操作被判赔近20万元。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2
浏览量:1184

保定医学律师张荣安经典案例

80岁的王阿姨,为治疗多年的腰腿痛病,来到某医院买豪药被劝说住院作手术。结果手术后立即发生截瘫。医院认为截瘫的原因与脊髓炎有关,与本次手术无关。患方认为截瘫是医方违规操作导致,一场不可调和的医疗纠纷开始。

一、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治经过。

患者王阿姨、女、80岁,河北省某县某村人。平素健康,约5年内偶有腰腿痛病,贴膏药则好转,无其它病史。截止到就诊前,仍能生活自理比如做饭、洗衣服和料理一般的家务。

201694日上午,因腰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赵大夫认为腰间盘有问题,开具申请单作CT检查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L4/S1;2、骨质疏松症。并做患者的思想工作收住院。大夫向患方推荐的是射频消融术治疗腰间盘突出症,此手术属于微创手术。痛苦小,住院4-5天,花几千元就好了。在大夫的劝说下,患者住进该医院,第二天下午16时走进手术室。手术后由两个人的搀着强行下床站立双腿站不住。实际上发生了截瘫。此时医方才开始进行较详细的检查:又发现了T5/9椎间盘突出、L2/3椎间盘异常信号,还发现了头部双基底节和放射冠区的陈旧性梗塞。

对手术后截瘫的问题,医方向家属解释为;由L2/3椎间盘异常突出伴椎管狭窄所致,也可能有脊髓炎,这些都不是手术造成的,并从北京大医院两次请来脊椎外科专家向家属说明与手术无关。患方认为:椎管狭窄如果能导致脊髓损伤,绝对是一个长期缓慢、逐步加重的过程,不可能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如果有脊髓炎,为何在术前没有诊断?老人截瘫肯定与手术有关!经过多次交谈,双方认识完全相反,为明确原因,1010日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进一步诊治。

北京积水潭医院委托博仁医院加强核磁检查确定诊断为脊髓损伤,认为与L2/3的腰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有关,因患者年龄较高,不易再作手术劝其回家调养。

二、双方观点及代理经过。

本例纠纷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是本案的关键。医方认为:截瘫是腰23椎引起,手术过程并未涉及该两节,截瘫与手术无关,患者术后发生的截瘫是么与脑梗塞有关,要么是不可预料的并发症。与本次手术毫无关系,拒绝赔偿患方的一切损失。

201611月,患者家属从网上搜索“保定医学律师”,电话予约后前来咨询并带来两家病历资料和32张片子,对于这些资料,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专门的分析和研究。先打发当事人回去,约定一个月后见面谈话。

经过认真地对两家医院的病历和片子进行查阅,发现以下问题:

1、无手术适应症即推荐手术。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的适应症必须是经过保守治疗无效或者反复发作者。而患者的腰腿痛病仅出现三天,以前的疼痛因贴膏药即好转而从未看过医生,也没有诊断过腰间盘突出症,理应确诊后先行保守治疗,保守治疗无效才能考虑本手术,该医院的作法与此手术技术规范相勃。

2、手术禁忌症被忽略。9月4日中午入院,第二天下午4点即被手术,漏诊了L2/3椎间盘突出这一诊断,当L3/4; L4/5都有椎管狭窄时,恰恰是这一手术的禁忌症。该医院属于二级医院,有CTMRI大型医疗影响设备,有相应的检验设备,理应在手术前完善各种检查,将该病弄清楚后再与家属沟通。从病历资料看,手术前的94日仅仅作了一个CT片即下了诊断。当术后发生截瘫,98日作MRI检查才发现了脑部的问题和L2/3突出和椎管狭窄、间盘内有异常信号、多椎节有椎管狭窄等问题。椎管狭窄是射频消融术的禁忌症,如果是术前发生的狭窄,医方草率检查漏诊,忽略了足以引起脊髓损伤的椎管狭窄属于手术禁忌症。

3、在手术中擅自改变手术方法为“臭氧消融”,而“腰间盘突出合并椎间隙狭窄”是臭氧消融手术的禁忌症。手术前,医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的手术名称是: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而实际操作确是在射频消融术后又向内部注入50%臭氧。臭氧消融术也是一种手术,加入臭氧问题就又来了:一则:臭氧消融与射频消融是两种不同的手术方法。医方在改变手术方案时未征得患方同意,违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情告知的规定。二则:从手术的角度看,将两种手术方法合并在一起,特别是现代医学对臭氧造成人体的危害尚无定论和报导的情况下,应当说这是一种新的手术。根据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规定:非主任医师并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不能作该类手术。被告方擅自作新手术当然违规此乃之三。还应当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臭氧消融术对于“椎间盘突出合并椎间隙狭窄者”属于禁忌症,该医院也没有考虑这些。

4、在椎间盘内注入臭氧无量的限制,术后发生脊髓损伤,无法排除椎管内高压与狭窄处互相作用压迫脊髓。臭氧消融术有一系列的操作规范,有量的限制,要求医生严格按规范操作,在手术记录上仅仅是“浓度50%臭氧消融治疗”,大量臭氧注入可以引起椎管内高压,高压与椎管狭窄互相作用会导致脊髓损伤。2016109日,积水潭医院委托北京博仁医院对患者作加强MRI后认为:L3椎体失稳,考虑脊髓园椎低位,最后被确定脊髓园椎平L2下沿。经过查看被告方医院手术前的CT,他们认为这种状况在术前应当就有。而该医院为急于手术,检查不彻底未发现此问题,手术前存有禁忌症(椎体滑脱)未引起注意,椎管狭窄与椎管内高压互相作用,合乎规律地发生了L2/3椎位脊髓园椎损害的结果。

经过与当事人约谈和交换意见,决定接收这一案件,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了医疗过错及参与度鉴定等申请,经过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接受了医疗过失及参与度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伤残级别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三、鉴定意见及审判结果

2017921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召开听证会,医患双方派出代表出席,在鉴定会上,我代表当事人提出以上观点。而医院方的代表仍坚持患者截瘫与手术无关,不承认有医疗过错。经过两轮发言,专家对争执的案情及观点有了较全面的掌握,不久作出了鉴定。采纳了本人上述观点并在鉴定书中引用,认为本次手术与患者的截瘫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比较明显。推荐参与度(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责任之间。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伤残级别评定为四级伤残;完合性护理依赖等。

201843日和27日,人民法院分两次就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开庭审理,由于医方对两家的鉴定意见均不服,先后提出申请由北京两家鉴定机构的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等。后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医患双方仍有质的分歧意见。2018-7-1日,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宣判。判决主文为: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18413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计196131.5元。原告一审胜诉。


以上内容由张荣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荣安律师咨询。
张荣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55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