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耿某某诉王某返还原物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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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耿某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2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2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涉案房屋为耿某某的婚前财产,与王某无关,上述民事判决并未认定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现王某依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迁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耿某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非法占有。耿某某要求王某迁出涉案房屋,委托本律师提起返还原物之诉。

办案过程:
本案中耿某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由本律师代理,故本律师较为熟悉案情。涉案房屋为耿某某婚前购买的贷款房屋,首付为耿某某的母亲支付,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耿某某,房贷用耿某某的公积金偿还。耿某某与王某的婚姻事实上只持续了三个月,耿某某无法忍受王某的吸毒、赌博以及家暴、不务正业等种种恶习,通过法律程序起诉离婚,并且一次性判决离婚。虽然耿某某是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是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而且法律在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时十分仔细,还需要其他辅助证据。耿某某本人常年在上海工作,一开始办理委托时,其只提供了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档材料,并且认为已经足够,在本律师的多次沟通下,其才提交本律师要求的其他辅助证据。
庭审时,本律师依次提交了(2018)吉02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离婚证明书,证明耿某某与王某于2017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因耿某某起诉,双方于2018年4月8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王某有吸毒恶习,耿某某与王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定金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存款明细账、户口本、耿某某的公积金贷款合同、收到房款证明、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证明涉案房屋信息查询结果 、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用以证明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鑫兴自由度3号楼3单元16层300号房屋为原告在2016年12月购买并付款,购房款共计43万元,款项来源为原告出资1万元,耿某某母亲石某某出资16万元,首付款共计17万元,贷款26万元,已向原房主付清全款,耿某某每月还款1154.66元,该房屋为耿某某的婚前财产,耿某某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王某无权占有该房屋,应返还给耿某某。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218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吉0202民初2189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耿某某曾于2017年6月23日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离婚,法院受理,因法院无法找到王某以及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变更,耿某某撤回在昌邑法院的起诉,于2018年1月10日在吉林市丰满区法院起诉王某,至迟至2017年6月23日以后,耿某某与王某处于分居状态,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耿某某提交的证据,因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法院一并采信,对于耿某某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法院全部认可。案涉房屋为耿某某婚前购置,系耿某某的个人财产,耿某某与王某结婚后双方居住在房屋内,现耿某某与王某已经离婚,耿某某亦不同意王某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王某便丧失继续居住在该房屋的权利,故对于耿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备注:本案案号为(2018)吉020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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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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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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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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