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主页
马培杰律师马培杰律师
135-0872-4904
留言咨询
马培杰律师亲办案例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来源:马培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2
浏览量:1494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3-4-150号, 居民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10年12月17日0 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10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 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大理市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高XX
                                   2011年03 月14 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以上内容由马培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培杰律师咨询。
马培杰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89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民街106号(新知图书城对面) 
135-0872-490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培杰
  • 执业律所:
    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9*********4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大理
  • 咨询电话:
    135-0872-4904
  • 地  址:
    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民街106号(新知图书城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