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律师亲办案例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量:230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103民初91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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