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103民初91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