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7-05 10:58 浏览量:310
成功代理房产买卖合同(主张买卖无效并赔偿)一案
(2018)冀0608民初472号
案件简介:
赵某于2017年6月购买了保定某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后得知该房产尚未动工,且动工日期不定,欲解除双方合同,开发商认为尚未到交付时间拒绝退房,经争议不下,赵某委托杨沙律师到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心得:
杨沙律师接手后,经房管部门核实,得知该房产不属于商品房,而是新民居,无任何手续,虽没有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标准,但根据相关案例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通过搜集开发商售房时的过错证据,可以主张相应赔偿。准备好相关资料后起诉到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对方也指出了本案原告的一些主观之处,通过合理辩论,最终的焦点还是在是否可参考商品房进行赔偿上。基于本案买卖标的确非商品房,通过和主办法官沟通,主办法官积极为对方争取调解工作,通过长达两个月的努力,在原价退房的基础上,对原告进行了一定的赔偿,得到了原告的极大认可。
积极的庭前准备和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促进调解过程中形成对委托方有利的方案。任何时候都要对每件代理业务付出全部努力,最后的结果会证明没有白付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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