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5月17日,王某到A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工作期间,A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8月15日,公司通知王某离开单位。同年9月6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驳回仲裁请求。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法理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更多权利的同时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义务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于聘用的劳动者,如果不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及时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且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协商减免社会保险费,即使是在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因为双方所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
【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记载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及时解决。对于聘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在确立劳动关系后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发生争议时,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甚至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另外对于保洁、餐厅服务等临时性人员,如果公司不愿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