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死亡,单位是否该给补偿。
来源:王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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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的妻子何某2004年3月到桂林市某大型超市工作,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2005年11月因病死亡。蒋某向单位咨询是否有适当的补偿,单位答复称,该公司以前也有因病死亡的员工,从来没有支付任何补偿;而且公司也没有这笔费用的预算,所以拒绝支付补偿。2006年12月30日,蒋某委托本律师向该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认真计算,向单位提出了各种因病死亡的待遇合计51634元(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女儿至18周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已受理本案,尚未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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