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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如何处理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量:89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孙甲诉称,被继承人何某、张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女何孙甲、次女何孙乙、长子何孙炳、次子何孙丁。张女士于2014年8月11日去世,何某于2015年11月6日去世。何孙炳于1994年5月28日去世,其有一女何重孙。诉争房屋为被继承人遗产,现原告要求分得诉争房屋四分之一,被告不予配合。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剩余四分之三份额由被告何孙乙、何孙丁平分。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孙乙辩称,我父母搬到诉争房屋后,一直是何孙甲、何孙乙、何孙丁三人在照顾。何孙炳一家没有照顾父母。我认为原告因为工作忙,无暇照顾父母,但保姆费都是原告出的。某的房子本应该我们三人平分,但原告为了照顾我和何孙丁,同意让我们多分,我同意原告的意见,某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我和被告何孙丁平分。
被告何孙丁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重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何重孙代位继承,其父亲去世时何重孙年幼,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第二,遗产应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申请法院查询被继承人何某名下2015年11月5日、3日两天的银行存款数额,如果有,应该依法分割,不清楚具体是哪家银行。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何某、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何孙甲、何孙乙、何孙炳、何孙丁。何某于2015年11月6日死亡,张女士于2014年8月11日死亡。何孙炳于1994年死亡。何孙炳、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何重孙。何某、张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何某,系何某、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何孙丁一直与何某、张女士共同居住生活。何孙乙长期照顾何某、张女士。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原告何孙甲及被告何孙乙、何孙丁、何重孙所有,其中原告何孙甲享有该房屋2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孙乙享有该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孙丁享有该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重孙享有该房屋20%的份额。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何孙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故其女何重孙代位继承。被告何孙丁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何孙乙长期照顾被继承人,故该二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原告称何重孙不应分得诉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何重孙称被继承人还有银行存款,其要求一并予以分割,但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财产线索,故对其该项要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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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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