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沙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2-27 22:16 浏览量:200
判决来源:(2016)冀0602民初201号 民事判决书
案情介绍:
保定某复合材料销售公司和山东威海的张某2015年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购买张某复合材料28万元并预付20万货款。款到后张某迟迟未能发货。经过多次催款,张某以暂时无货不能提供为由拒绝交货,又以暂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退款。遂委托杨沙律师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中买卖合同关系及付款事实明确,张某未按约定交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可以起诉主张。考虑到该公司多次去威海催款等花费,损失较大,杨沙律师建议除起诉返还货款外,可以要求支付利息,还可主张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营利益损失。原告遂提供了其就该批货物与第三方签订的买卖协议,证实原告的逾期利益损失。
通过积极的诉讼准备,原告的全部要求均被法院支持。
本案例为杨沙律师亲办案例,禁止抄袭,欢迎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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