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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要件
来源:韩效亮律师
发布时间:200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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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周某诉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虽然败诉,最终二审胜诉。 周某自1994年起供职于设计院,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设计院承诺第一个合同期满续签第二个合同时,为周某存入3万元的保险金,6年后(第二个合同到期后),本息归周某所有,但第二份合同没有签订,周某一直工作至2004年辞职。因设计院拒付保险金本息,周某委托本网站站长韩效亮律师代理此案,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后败诉,我方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令设计院给付保险金的本息,最终本案以我方全胜而告终。 附上诉状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男,××年×月×日出生,原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希埃希建筑设计院,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5815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3万元保险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自2000年1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直接予以了驳回,并没有引用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我国法院在民事裁判中,所遵循的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事实认定是小前提,查明事实之后引用的法律规定是大前提,而一审判决明显缺乏大前提,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范畴,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续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万元保险金本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此系错误认定。事实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着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上诉人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继续在被上诉人处工作,长达7年之久,这期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双方当初约定续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还须在被上诉人处至少再工作3年。至2004年7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又工作了7年,远远超过3年的期限,双方的合同目的已达到,而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尽管双方没有签订第二份书面合同,但据该条规定,第二份合同已经实际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在此基础上,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万元保险金本息是有着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 其次,根据《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方是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如果说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存入3万元保险金的前提条件系双方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而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系被上诉人不正当地阻止了条件的成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成就 ,故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3万元保险金的本息。 基于上述两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3万元保险金的本息合情合理合法,事实清楚,有着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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