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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周某某等九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来源:陈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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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等9名被告人先后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传销活动,以“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为名,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根据九名被告人供述关于加入资格、组织结构、发展步骤、管理模式、资金管理等基本情况,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合肥加入的“资本运作”是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用于传销活动的资金是通过加入人员在农业银行专门开设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支付;证实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姓名及上下线关系;通过被告人、证人绘制的网络结构图印证王某某体系中传销人员超过190人。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等9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229日作出判决。

该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一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帅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被告人王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七、被告人邱小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

八、被告人黄梅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

九、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五千元。

十、追缴查封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某购置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与东至路交口房屋一套价值中的52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某某购置的宝马牌520轿车价值中的40.95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购置的奥迪牌A4L轿车价值中的17.3万元(系传销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等9人其它违法所得。


【案例评析】

近年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牵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王某某、周某某以“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为名,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歪曲国家政策,引诱他人继续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遏制传销活动迅猛、猖獗的发展态势,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禁止传销条例》。2001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2009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在客观方面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根本不可能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其许诺或者支付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因此,传销活动在本质上具有诈骗性质。2、在组织结构上具有等级性。在传销组织中,一般根据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级别,只有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以后才能升级,由此呈现“金字塔”结构。3、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传销组织的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结语和建议】

传销活动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在发展“下线”的过程中,承诺以较高的利润分配比例,使得被发展人员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利令志昏,盲目参与;被发展的成员多是一些涉世不深或社会阅历较浅的人员,面对传销人员的花言巧语的“洗脑”无法识破是真实面目,甚至将传销作为一种伟大的事业去奋斗,从而受骗上当。还有一部分人群属于受亲戚或同学、朋友误导入传销组织,加入后受胁迫或被非法管制、拘禁而无法脱身、不能自拔。

所以建议一旦陷入传销骗局,应保持冷静头脑,根据自身的周边环境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展开自救,在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帮助脱离传销组织并追回相关财物;如人身自由被限制,则应积极的创造条件向周边的人传递相关求救信息,以及时的获得救助。有获知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陷入传销骗局的也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尽可能的使传销组织得到及时的查处,阻止其继续危害、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相关部门也要加大传销危害社会和家庭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更要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及预防进行长期有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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