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
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调查质证活动,本代理人对本案事实有了详尽了解。现依据本案证据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相关事实
二、涉案保险合同系商业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而国务院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
三、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太保公司不应为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并且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及相应修订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经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风不负事故责任。作为太保公司的保户刘风,也是事故保险车辆驾驶员,既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太保公司也就不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谁都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的原告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风险也应由其本人承担,而不应把损失转嫁给两被告。总之,在本案中,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以上几点代理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依法采量为感。
此致
江宁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高 健 律师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本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