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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确认合同无效导致产权划分的权利救济
来源:王明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量:1063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王XX之父王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认真、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王XX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就本案基本事实而言是因被害人原因造成的,被害人在之妻张XX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新区“XXKTV的包房内,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及谩骂,后被告人打电话给其妻子,意欲去接其妻子回家,听到其妻子在电话中的哭泣声,便问起原因,被告人知道了真实情况,这才致使其激情之下犯罪的事实,究其本案的根源,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其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出入于娱乐场所,甚而还对其服务员进行辱骂,明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的作案行为,其在凌晨一时许,当时过往行人较少,其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在本案案发前并无其它违法乱纪之行为,系初犯,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就被告人的行为而言,其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尚未掌握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前提下,错误将被告人抓获,但其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理当被认定为自首。

五、被告人在归案后,多次要求辩护人告知其家人,一定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的行为,纵然被害人有过错,但其还是穷尽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就被告人王XX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符合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照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常用量刑情节的使用

14、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2、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基准刑为3---4年,结合上述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核定对其进行减轻幅度在其基准刑基础上从轻减轻50%---80%,被告人王XX经过本案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和教育。鉴于此,请合议庭支持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王XX适用一至二年的宣告刑并依法使用缓刑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王明星 律师

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终二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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