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厚律师亲办案例
行政诉讼: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来源:董志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1
浏览量:573

法律人都知道,行政诉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处境。多数代理行政诉讼被告方的律师说,反正就这回事,熬着熬着就习惯了。


这里我想告诉朋友们的是,有时候:行政诉讼也要敢于亮剑,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8日,某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把某区城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为第三人某美容中心颁发的广告。我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二、诉讼策略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是攻方,某区城管局是守方。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协助城管局完成阻击任务。

以下是我方答辩意见:

因原告业主委员会诉答辩人某区城市管理局为第三人颁发户外广告、标牌设置许可证,要求“判令撤销户外广告、标牌设置许可证”一案,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意市城管局的答辩意见,同时补充以下两条:

(一)本案中被答辩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首先,本案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材料是“民事起诉状”,并非行政起诉状,据此来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如果法院认定为“重大笔误”,贵院行政庭应对其驳回起诉。

其次,即便允许被答辩人业主委员会纠正错误后起诉,该原告也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组织。由于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性机构,不是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而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全体业主承担。从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范围看,出于维护公共区域利益的需要,业主委员会在全体业主书面授权或经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后,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起诉时,没有经全体业主书面授权或依法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并提交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的大会决议;同时,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也没有明确确定。对于行政诉讼这样的重大事项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同意即启动,损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决定权,因此,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不是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具体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解释)

(二)被答辩人业主委员会要求撤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事实不清,于法无据,且超过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1、业主委员会认为,本案户外广告许可违反了《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六条有关一店一牌、整齐美观、色彩与环境相融合等规定。显然,被答辩人会混淆了“门店牌匾”与“门头标牌”的概念。答辩人城建局批准的“门头标牌”,是户外广告性质的标识牌,并非与工商管理局备案密切相关的“门店牌匾”。2、业主委员会认为,本案户外广告许可与城市管理委员会红城委【20162号文件内容相悖。经查阅红城委【20162号文件,其内容与本案行政许可的内容无关。3、业主委员会请求法院撤销第051号户外广告许可证。经查阅《关于吴某等人反映信访事项办结情况报告》文件,2015924日吴某等人就本案相关的行政许可上访,区城管局调查后,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业主代表吴某等人如对对区城管局审批程序有疑义,应通过依法诉讼途径解决。”同年112日,业主代表吴某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字“不同意”。从2015113日算起,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其诉讼期间截止到201653日为止。被答辩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已过法定诉讼期限。

综上所述,答辩人区城管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答辩人业主委员会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其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主张依据违反法律法规,其起诉行为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能成立。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庭审实录

(一)庭审前核对身份时,我方先发制人,要求对方业主委员会主任吴某提供其是业主的证明。

我们事前已经了解到:该主任寄居在其父亲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我方提出异议后,合议庭不得不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布:第三人提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不是业主问题与本案无关,本庭不予审理。我方先声夺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未再纠缠,同意继续审理。

其实,这里的合议庭的决定也存在问题。应当是,鉴于业主委员会主任是否业主现场无法查明,要求其退出法庭,由其代理律师继续参加诉讼。

(二)庭审多次举证、质证,对方试图以《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中提到的“管理规约”限制第三人的利益。

我从事行政工作26年,熟悉各种文件的生效过程。面对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管理规约(草案)”,直接指出:虽然该规约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但离实际生效还有几步路要走。一是去掉“草案”二字,并根据大会讨论意见修改;二是在小区张榜公示;三是到主管部门备案。是故,该“管理规约(草案)”目前处于未实质生效状态。

(三)庭审中,对方多次突破被告的防线,直接指出:“被告越权审批广告”。

这个属于市政府的问题,在市政府文件中明确区城管局只能审批“门头牌匾”,不能审批广告。后来,市建设指挥部下文,放权给区城管局审批管辖范围内的广告。从效力上看,市建设指挥部属于市政府设置的临时性机构,其权利由市政府委托,它不能变更市政府的文件决定。

针对这个“无权管理”的问题,开庭前准备材料时,我也感觉到了。直到我找到了管辖法院的另一个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区城管局有权管理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我直接把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法院认为区城管局越权管理,则该生效判决书需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修改。我们知道,判决书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要推翻特别困难。

四、判决结果

法院的判决往往抽丝剥茧,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的法律关系。在法院采纳我方答辩第一条意见,准备驳回对方诉讼请求的时候,原告业主委员会借口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业主大会授权为由,从而撤回了起诉。我方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以上内容由董志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志厚律师咨询。
董志厚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2好评数0
河南省新乡市宝龙广场第2钻石公寓2410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志厚
  • 执业律所:
    您的律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7*********86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新乡市宝龙广场第2钻石公寓24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