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2月7日找到万某,向万某借款184000元整。并为万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李某借万某人民币184000元整,并承认于阴历4月30日还,并明确约定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若不能按期还款,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万某。该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后,李某并没有按照借条载明的时间归还借款,万某一直向李某主张还款未果。并且李某为了躲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
案件分析: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当借款不能归还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债权人,该条款属于法律上的流质条款,因此,该条款无效。其次,债权人仅仅有借条,并没有相应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借款。
庭审情况:
姚亚律师接受万某的委托,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中,在没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姚亚律师收集了万某的收入证明,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万某具有出借能力;其次,在庭审中根据当地交易习惯对万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辩论,希望合议庭对其建议进行采纳。
法院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姚亚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还万某184000元及预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