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500多万债券的担保是否有效?
来源:吴梦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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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陈某某向林某某出借了500万元的借款,2017年,该些债务均已到期。陈某某向其追讨,林某某却拒不支付。且,该案的担保人为中某建公司的贵州分公司。为此,陈某某遂委托本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马开展准备起诉材料及诉前调查,在取得林某某在厦门有房产的有利信息后,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并要求该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开庭的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人的担保是否有效,经过法庭的举证质证,法庭认为,虽然中某建贵州分公司有在《还款协议》里盖章并提供担保,但是中某建为国企性质,其对外出具担保需要取得其主管部分(国资委)的批准。其次,分公司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也需取得总公司的批准,因此,中某建贵州分公司对外的担保无效。虽然,法庭判决林某向陈某某偿还该500万的借款,但是并没有支持要求中某建贵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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