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健怀律师亲办案例
“逃逸”只是入罪不能量刑加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侯健怀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758


竺昊“逃逸”只是入罪不能量刑加重

案情:

被告人竺昊深夜驾车与同方向被害人醉驾的两轮电动滑板车相撞,致被害人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检方认定被告人竺昊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肇事后逃逸”,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竺昊驾车疏忽大意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受伤死亡,后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但本案被害人醉酒驾驶滑板车闯入机动车道,对事故的发生过错明显。被告人案发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取得被害家人谅解。今天当庭认罪,依法应予从宽处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基本清楚,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不同意见。特为被告人朱豪提出以下两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参考:

一、被告人竺昊犯罪情节较轻应予从宽处理。

1、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法庭查明,案发当晚被告人是驾着朋友的车,在道路上以40-50码速度正常行驶中,因前面的出租车向左急打方向避撞,跟在出租车后的竺昊视距不足,虽急刹车仍避之不及,造成本案事故发生。尽管事后查明竺昊所驾车辆的驻车制动率和右外灯强度存有问题,但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偶然性因素。被告人主观上完全是一时疏忽、应急无措造成恶果,被告人主观过失罪过较轻,相对于那些因醉酒,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小。

2、被害人过错明显。

卷宗证据证实,被害人当夜过量饮酒,体内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驾标准的一倍半,仍然驾踩电动滑板车在街道上行驶,并且越过非机动车隔离栏,在道路主车道滑驶,机动车只能对之躲让,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过错明显。被告人当时如果停车报警,没有离开现场,完全可能负事故同等或者次要责任。

3、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时,被告人惊慌失措六神无主,当时他自己也受了伤又怕被打未敢停车,铸成大错。但事故后内心矛盾纠结,先是让同乘人五次电话要120出车救护,后立即从滁州返回淮南,在医院治伤时,得知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当即拔掉吊瓶停止治疗,上午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卷证据已经证实这一点,起诉书对此也已予认定。

4、被告人主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案发后在交警队调解赔偿过程中,本来按责任只要承担损失赔偿的70%,被告家人主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家庭经济并不宽裕,被告母亲四处借贷多方筹措,在保险拒赔的情况下,分两期全部支付了被害方的现金赔偿。被告人主动多赔的这几十万元,是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

5、被告认罪态度尚好。

被告人驾车多年,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他投案后能够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今天被告人当庭认罪,要求改过自新,其认罪态度是好的。

法庭在对朱豪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对朱豪予予从宽处理。

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同时具备负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就本案而言,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分析一节载明:被告人竺昊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是根据竺昊上述没有安全驾驶机动车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认定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也就是说,竺昊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因,如果他当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人,明显可能只承担次要事故责任,那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案被告人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构成要件。如果认定被告人事故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逃逸行为做为入罪考量后,再作为量刑加重情形,显然是对其逃逸行为重复评价,就可能发生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法庭对此予以特别注意。

鉴于被告人竺昊交通肇事犯罪情节较轻,又系投案自首,真诚认罪悔罪,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竺昊予以从轻处罚并予缓刑处理。

法庭判决: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竺昊“逃逸”只是入罪条件,不应量刑加重处罚的意见,一审以交通事故罪判处竺昊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上内容由侯健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侯健怀律师咨询。
侯健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6好评数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洞山淮南站西100米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侯健怀
  • 执业律所: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4*********58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淮南
  • 地  址:
    洞山淮南站西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