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外资企业有一名女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是她就是不愿意退休。为什么呢?因为她认为单位要她退休,就需要给她补偿一笔巨额的经济补偿金。其所在单位认为这个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没有答应她的要求。
于是,这名员工在公司已经通知其退休也没有安排其他工作的情况下,还是坚持到公司“上班”,到了公司就找领导大吵大闹,非要公司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第一天公司报警处理后,第二天这名员工又来闹腾,一直连续吵闹近半个月,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管理层对此甚是头痛。
针对此事,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朝阳分析情况后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法》第73条、《劳动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随后,陈朝阳律师一方面建议公司主动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另一方面也劝说该员工冷静对待此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接受司法部门公平裁决的处理方案,并向她承诺公司一定会按生效裁决书来处理。如果她继续这样吵闹,可能会承担寻衅滋事的刑事责任。该员工听了陈律师的耐心解释,就不再闹事,等待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本案最终经法院审理和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员工,该员工服从法院判决,再也没有到公司吵闹。
据陈律师介绍,通常情况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都是被动地作为被诉方参加诉讼,常常忽略甚至不知道自己也可以主动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以上案例中,大家可以看出,有时候用人单位需要主动出击,因为在法律的天平上没有绝对的强势与绝对的弱势,遇到类似这种不离职、不起诉、不冷静的“三不”员工,最好的办法就是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