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音像有限公司
被告:*县电视台
事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电视台播放原告制作的音像制品,原告发现后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公证保全证据,被告以其是根据第三方持有的与原告的合同,进行播放的,是有授权的。但经过律师研究发现,合同要求有原告出具的许可费收据和合同一起使用方有效。
裁判结果:支持一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