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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xx诉维西xx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和xx探采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张赵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量:443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09年4月12和2009年6月23日签订了《探矿生产承包合同》和《矿山采掘合同》。两个合同中所涉及的探采矿作业点为被告拥有的同一矿山的不同矿点。《探矿生产承包合同》规定:原告负责出资25万元给被告修路(从矿山脚修到山上各矿点),并约定,如果违约将以修路款的25万元作为违约金;铁矿石承包开采工资款,被告以75元/吨的单价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付给被告l0万元修路款,随后又在被告的要求下提前将余下的修路款付清。而被告收齐25万元后,并未按约定将路修通。该合同签订时,被告口头保证矿洞开挖10米左右就一定出矿,因而未约定支付挖洞探矿报酬。然而,原告一直探挖了l77米才挖到矿石,并支付了177米的矿洞探挖人工工资,而被告却以合同中未约定探矿工资为由拒付,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矿山采掘合同》规定:原告负责投资开采,被告按75元/吨的价格收购原告生产的矿石,矿石的计量以料场过磅秤计量为准;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以50万元赔偿金赔付另一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认真履行,到2009年10月下旬,原告生产出来的矿石已堆码到接近矿洞了,约2000余吨,遂要求被告收购矿石并付给报酬,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09年12月中旬,被告才正式通知原告停止矿石开采,并告知因被告的原因,法院冻结了合同中矿山矿石的销售、冻结了矿石计量工具(地磅秤),生产出来的矿石不能出售。此时,被告承诺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促成早日恢复生产。然而,直到起诉之日,被告只字未提复工生产之事,也没有付给原告任何探采矿报酬。原告从履行合同起至停工日止,一共支付矿山修路款、矿石探采机械设备款、探采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款项1214374.00元(包括《探矿生产承包合同》矿点的修路款25万元、探采投资款277539.00元;《矿石采掘合同》矿点投资款686835.O0元)。综上所述,被告不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而更严重的是,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承包给原告的矿山矿石的生产销售权,致使原告根本无法继续履行《探矿生产承包合同》和《矿山采掘合同》。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l、终止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的《探矿生产承包合同》和2009年6月23日签订的《矿山采掘合同》;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214374.00元,支付违约金75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被告和xx代理人张赵志律师提出和xx以维西xx公司名义与原告甘xx祥签订的《探矿生产承包合同》及《矿山采掘合同》系被告维西xx公司的民事行为,维西xx公司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和xx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代理意见被采纳。被告和xx未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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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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