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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谁担责(刑事辩护)
来源:肖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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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张某系负责监管某烟花生产厂安全生产的专盯干部,该厂某一天将几千斤生产烟花炮竹的化工原料违规存放在公司某库房,导致第二天夜间因化学反应起火。该厂负责人得知后,连夜组织多人赶到现场抢救,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本人在内的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和重大财物损失的重大事故。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他人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辩护人接受委托,担任张某一审辩护人。

案件焦点:1、被告张某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轻微?公诉机关指控因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而我方认为张某监管应仅仅限于行政监管,专业范围内安全知识超出其行政监管范围。因此张某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是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2、张某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主体?(详见辩护词)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本案的重点在于对于安全生产,行政监管的边界在哪里?辩护人认为,行政监管是否履行职责仅限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防范。而不能以专业标准衡量行政监管是否尽到安全监管职责,不能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标准要求行政监管面面俱到,那是行政监管干部穷尽全部精力也无法认知的。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辩护人辩护意见,虽然认定被告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基本达到了辩护人和委托人希望达到的辩护结果,体现了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罪责相符的法律原则。(文中人名为化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张某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本案焦点,发表被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一、 被告没有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

1、 玩忽职守罪主观上必须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过错。即便根据政府文件要求,仅要求专盯干部月检查约10次。安全工作会议专盯干部每月只参加一次。从专盯记录上看,被告基本完成了组织额外分配的任务。而事故发生当日堆放铝粉时间是上午,当天夜里即发生爆炸,当天下午上级检查组专项检查也没有发现上述安全隐患,怎么能要求一个几天去一次的干部在几百人个工房里在24小时内发现安全隐患呢?

2、 即便以专职行政监管干部标准,也只能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安全隐患而疏于防范为标准。被告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其行政监管职责应仅限于检查人员是否在岗,是否存在违规加班,或者明显违反安全生产常识。其他专业范围内安全问题是被告穷尽全部精力也无法认知的!如果行政监管干部对于下级报告的安全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不处理,不报告,进而造成安全事故,才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其承担的只能是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二、 被告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1、 玩忽职守罪主体必须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以不履行本职工作为前提。而被告工作编制不在安全办,被告本职工作是首席统计员。被告作为专盯干部是兼职。

2、 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第2项,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人事局文件已明确被告本职工作为首席统计员,所谓专盯干部也没有这样的行政职务和分类,不符合公务员法国家工作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张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综合本案客观分析,死亡三人是烟花生产厂负责人盲目带人施救造成的,与爆炸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大部分财物损失仅仅凭估算,也不是爆炸引起的直接损失。本案第一责任人已经死亡,无论是否存在其他责任人,不能让一个工作任劳任怨的同志承担不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肖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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