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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程燕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2
浏览量:218

【案情简介】20164282时许,原告朱某驾驶三轮电瓶车搭乘朱爱荣沿景鹰高速连接线由高速收费站往乐平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景鹰高速连接线乐平后港镇西冲梅花园村地段与停在路边的赣H17381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朱爱荣受伤,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乐公交认字【2016】第10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顾某、原告朱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朱爱荣不负责任。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事实清楚、认定准确、程序合法。故被告顾某对原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依法享有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中,赣H17381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应由被告顾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顾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1244.56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办案结果】经立宇律师代原告起诉至乐平市人民法院。法院立案一个月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我方与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保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9000元,被告顾某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000元。原告对我所律师办案如此高效、服务优质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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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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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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