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律师亲办案例
李甲、李乙、王某诉天津市×××服务拆迁办公室
来源:赵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6-11-23
浏览量:315

原告:李甲,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天津市××××××××公寓n×××号。

原告:李乙,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天津市××××××××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所天津市××××××××公寓n×××号。

被告:天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原告在天津市××××××道的繁华商业地段拥有23套公产房屋的使用权,房屋计租面积550平方米,有公产房屋承租合同23份。上述房屋经装修改造,开办了一家酒楼和一家特产食品经营部,长期用于商业经营,雇有职工30人。20039月,被告天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达《拆迁公告》、《拆迁安置办法》,规定由第三人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区块房屋进行规划改造,拆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安置,搬迁期限为200311××日至××日。房屋评估单价为2780元/平方米,安置补贴标准为为2780元/平方米。按此标准计算,三原告可获补偿金310余万元。三原告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均无法接受,要求回迁原地安置经营用房,逾期未能搬迁,各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0042月,第三人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三原告要求回迁,在拆迁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各项手续为由,申请被告天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予以行政裁决。200448,被告天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达23套房屋拆迁裁决书,认为三原告要求原地还迁不符合该拆迁片拆迁安置政策规定,第三人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货币补偿安置并无不当,裁决维持第三人的安置补偿方案,责令三原告15日内自行搬迁。

2004521,被告天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就上述23份行政裁决向天津市××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随即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200471,三原告不服房屋拆迁裁决,向天津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天津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津××拆裁字(2004)第×××号-×××23房屋拆迁裁决;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起诉书认为,一、裁决主体违法,本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为××区房产公司(××区房管局直属),也即该局直属公司为被拆迁人。原告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被拆迁人××区房管局及其下属部门××区城市拆管理办公室参与裁决,形成了××区房管局及所属××区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既是房主,又是裁决人,还是受托拆迁人的情况,这种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的做法明显违法。二、行政裁决程序违法,×××区城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既没有向原告送交拆迁人的裁决中请书副本,也没有依法送达答辩通知书,更没有留给三原告答辩期。三、裁决行为违法,第三人(拆迁人)持有的《天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津地证×××.津地证96-×××)分别是1996年和1998年批准的,距今已过5年,乃至8年之久,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属满两年未开发动工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告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未对非法拆迁行为予以制止,错误明显。四、裁决维持拆迁人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原告的被拆迁的房屋长期用于餐饮经营,并以此房经营为生,现有职工××人。拆迁区域开发项目为商贸大厦,第三人依法应对三原告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安置,其单方作出的货币补偿安置方案是违法的。五、既便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实行,拆迁人单方作出的评估补偿安置方案也严重背离市场价值。原告使用的被拆迁房屋坐落于繁华商业寸土寸金的特级地段,拆迁人作出的货币补偿仅为5000余元/平方米大大低于实际价值, 严重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200492829日两次开庭,律师代表三原告依法提出的法律意见令被告、第三人很被动。1018,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三原告将房屋腾空,搬迁至第三人提供的临时周转房。三原告随即提出复议,原告认为上述先予执行行政裁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该法院于2004519曾作出(2004×行执字第××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被告针对上述20余套房屋强制搬迁至河东区沙柳路8号平房临时周转房。而此次作出的先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与执行内容与前述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完全相同,在前述强制执行行政裁没有撤销的情况下,重复作出强制执行行政裁的法律依据何在?二、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等22起案件,业经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已完成全部法律程序。被告、第三人在行政裁决过程中,乃至房屋拆迁过程中严重违法,第三人不具备拆迁资格和拆迁条件,法院在明知上述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仍作出上述先予执行的行政裁定,明显是在支持和纵容被告和第三人违法拆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等22起案件,法院于200477受理在案,2004106三个月的审限已经届满。全部庭审法律程序在927已经全部完成,法院在庭审期限内故意不作宣判,有意延长审限,为被告违法申请先予执行大开绿灯,现属故意违反程序,偏袒被告。四、原告李甲名下301室公产房屋(建筑面积26.21平方米),至今未收到第三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以及被告的行政裁决书,而此房屋与上述20余套房屋是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强制拆迁其他房屋(均在一二层),上述301室安能独存?在没有第三人行政裁决申请和被告行政裁决书的情况下,执行拆除该房屋的法律依据何在?岂不成了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了吗!五、先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中提供的周转房处在河东区的偏远地带,不属经营用房,与原告现用房的地段、经营性质完全不符,如此安排周转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显然违背国家关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精神。至于其他就地住宅房屋安置,或将原告饭店、食品商店的物品找他处存放,均没有考虑原告现用房是经营用房、处在黄金地段的实际情况,如此强制搬迁是以权代法、故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霸道行为。综上,法院上述先予执行行政裁定书从内容到程序既悖于理又悖于法,明显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述裁定若错误地得以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更将产生违法拆迁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劣政治影响,故强烈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裁定,终止执行强制搬迁的错误决定。

持续到年底,法院仍未作出判决,之后,三原告与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获得补偿金500元万元。遂告结案。

本案是一起运用房屋拆迁法律规定,通过行政诉讼揭露被告、第三人违规行政裁决、非法拆迁的事实和行为,至少在一定期限、一定程度内阻止、延缓了非法拆迁的如期进行,一定程度上为三原告争取了谈判时间和谈判筹码,最终庭外谈判解决了补偿问题,较远补偿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从而维护了三原告的权益,这是一起用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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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杰
  • 执业律所:
    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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