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刑事律师:一起抢劫案改变定性以寻衅滋事判处缓刑
案情介绍:
李x于2006年冬月间存放于公司宿舍的皮箱内的物品不见了,而在此存放皮箱宿舍内居住过的有受害人三人,公司宿舍住有10名员工,包括受害人三人。四被告人到宿舍后,当时有员工10人在场,四被告人对有歉疑的汤x、刘x、代x采取了轻微暴力,李x打汤x一耳光是因为汤说不知道,要他们问何;李x认为汤不老实才打的他;邓x上楼打汤x、毛x各一耳光,也是如此;邓x与张x、胡x三人打刘代,是听张x说里面有人“蛮翻”;受害人是找其他员工借的300元钱给四人,四人离开后,受害人报警后,被抓获。
公安机关以抢劫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抢劫罪进行起诉,湖北民基律师所李铁祥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辩护,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成立,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观点成立,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辩护: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李x以及其他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阐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平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两罪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2)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不同。下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分析。
一、在主观心态上,四被告人逞现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逞强好胜的主观心态,而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其理由是:
1、从事情的起因上讲本案属于事出有因,针对的是特定对象。
2、从场合来说:公司宿舍住有10名员工,包括受害人三人。四被告人到宿舍后,当时有员工10人在场,即使四被告人对有歉疑的汤x、刘x、代x采取了轻微暴力,但自始自终没有对同宿舍的其他员工采取任何暴力、威胁行为,也没有找他们要钱财。四被告人只是想要有嫌疑的三受害人对皮箱内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四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搞钱的主观目的。
3、从索要300元钱的方式上看:受害人是找其他员工借的300元钱给的。这种方式也可以证明四被告人只是想要赔偿,并非想搞钱。假如四被告人想搞钱的话,完全可以直接从其他有钱的员工身上搞钱不是更直截了当,何必多此一举叫受害人去找同宿舍员工借钱呢?
4、从打人的原因上分析,寻衅滋事罪中打人是为了逞强称能显威风;而抢劫罪中打人是为了劫取财物。可见打人是为了逞强赌狠,逞能显威风;并非是为了搞对方的钱财。那种认为:打了人,要了300元钱,就是抢劫。辩护人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是形而上学的,也是有害的。
二、在对人身侵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四被告人只采取了轻微的暴力,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而不具备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程度:即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
1、起诉书中认定“将汤x拉到门外逼问”,“向二人逼要钱财”,“将汤x带进宿舍厕所内索要财物”等表述,可以认定四被告人仅仅只是“逼问”、“ 索要”、“ 逼要”,这种暴力威胁程度与抢劫罪中“强行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是有区别的,更符合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法律特征。
2、四被告人对三人采取的暴力在程度上属“轻微程度”。具体表现为:一是四被告人仅采取打耳光、踢脚的方式,没有采取过激的暴力方式;二是有被告人虽然带了刀,但自始自终沿没有动刀伤人;三是三人所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四是在宿舍内还有其他六名员工即本案六名证人,他们可以自由出入,自由打手机,人身安全和自由没有受到四被告人的任何威胁,可见当时宿舍内的氛围是平和的由此可见,四被告人采取的暴动力程度属于轻微程度,不属于抢劫罪所要求重度暴力程度。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综合本案证据、事实,依据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