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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的成功保命辩护
来源:李铁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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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刑事律师:办理刘某某故意杀人案的成功保命辩护


【基本案情】

某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村人王某以及受害人慎某均在城关跑摩的载客。当客车到站旅客下车时,跑摩的的人均上前拉客。王某与受害人慎某为争客发生纠纷,以至发生拉扯、撕打,慎某拿刀与王某打斗,被告人刘某某见状即上前解劝;慎某转而向刘某某挥刀纠缠打斗,刘某某绕到慎某后面,向慎某后腰部捅了一刀,后慎某被众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案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下面是辩护词节选。
一、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的结果均是导致受害人死亡,且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基于此,在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时,常常容易将二者混淆,以致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性为故意杀人既遂。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证据、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理由是:
1
、具体到本案,要想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即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凡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尤其应考虑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人员、打击部位与强度、犯罪行为有无预谋及如何预谋等等,不能仅凭行为人的口供定罪,也不能只按行为的结果来定罪。在本案中,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受害人慎某均为城关摩的司机,且都是从农村到城关来谋取生活的同路人,都靠跑摩的挣钱为生;而且刘某某与王某、受害人慎某平时关系比较好,并无矛盾或成见,由此可见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报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刘某某不存在杀人的动机。
2
、其次刘某某看见王某与慎某为争客发生拉扯乃至用拳殴斗,受害人慎某拿刀挥舞以对王某施暴相向;而且王某比较瘦小,慎某比较体壮高大,在斗打中王某明显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才上前用刀背砸慎某头部,其本意是想上前制止斗打,解救王某;从这一行为过程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想法是想制止斗打,并没有产生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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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某被解救出来之后,慎某认为我又不是和你搞,你来管什么闲事,挥刀向刘某某;而刘某某中午和几个人吃饭喝了几瓶啤酒,已经产生醉意,对慎某恃强凌弱,以大欺小的作法也不服气,加之酒精的作用,使自己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才致刘某某走到慎的后面用刀捅慎,至此刘某某的伤害故意形成;如果刘某某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话,刘某某完全可以当面当胸用刀捅慎某,一刀致命,何必绕到慎的后面呢?
4
、从所捅的部位看,是在慎的右腰后部。但杨某证言证实,拿刀的就站在他身后,拿刀向他的屁股上捅的,刀是向上飘浮着捅的,结果就捅到了胖子的后腰上。从公诉方提交的几个证人的证言中,有杨某、张某、曹某、庄某、王某,杨某目击了整个现场过程,而且离现场距离最近,其证言的可信度是很高的;其真实性关联性最强;其它几个证人根据所处的方位、地点,也作证提供情况;几位证人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从证言来看被告人刘某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是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
综上所述,从刘某某连续行为过程来分析,虽然本案致使受害人慎某死亡的结果,但我们不能以受害人死亡结果来反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能唯结果论,否则就是客观归罪。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本案中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刘某某归案后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法庭开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刘某某中午喝了酒,由于酒精的作用导致自己的认识能力降低,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减弱,虽然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但从其主观恶意来讲,是比较小的。
3
、本案中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从整个事情的起因和连续发展的过程看,受害人慎某在此事件中也有明显过错。
4
、本案中刘某某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意见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行为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第三,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但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而且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也应当按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低到高考虑量刑。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以无期徒刑或死缓,给其一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生路!
以上辨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辨护人:李铁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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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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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铁祥
  • 执业律所: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7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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