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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赵正荣--肋骨受伤)--靖江市劳动仲裁院调解书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1-03-31 00:00 浏览量:718

工伤-(赵某某--肋骨受伤)--靖江市劳动仲裁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靖劳人仲案字(2010)第171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115,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靖江****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号。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彬、刘金友,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保险争议


申请人赵某某诉被申请人靖江****港务有限公司为工伤保险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立案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正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桂刚,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红彬、刘金友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赵正荣系被申请人靖江****港务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月24日,申请人在工作时被工件砸伤。2010年3月22日,原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同年7月28日,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致残程度为八级。后双方就工伤待遇未能达成一致,引发争议。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赵正荣与被申请人靖江****港务有限公司双方自2010年11月16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终止双方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申请人靖江****港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正荣工伤保险待遇10500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次手术费等)。此款付清后双方所有权利义务终止,被申请人不再承担申请人任何费用。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李宇峰

O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盛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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