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王某与张某2004年相识,后来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母亲对该段恋爱关系极力反对。但张某对王某照顾有假,王某不顾家人的阻挠,顶着重重压力与张某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3月生下儿子张小某。
孩子出生不久,王某得知张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分别于2013年1月、9月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王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两次都撤诉,但张某仍不思悔改且有越演越烈之势。2014年2月,王某再次发现张某与其他女子发送的暧昧短信,王某伤心欲绝,下定决心与张某离婚。
【本律师意见】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应当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1、双方在恋爱期间,王某家人对张某一直不满意,极力反对,两人之间的婚姻本身就存在很深的家庭矛盾。
2、婚后,张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有同居的行为,甚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使王某饱受外界的指点与压力,给王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亦为了防止孩子受到影响,王某自2014年2月起搬离居住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张某对现在状况的形成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婚生子张程一直由原告抚养,其归王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婚生子自出生时起,一直由王某照顾,并于2014年2月份与王某一起搬离居住地。在婚生子在外居住的近一年内,张某从未看过孩子,因为没有固定工作,亦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故本律师认为判决孩子归王某抚养更符合其生活习惯,对其成长更有利。
【案件结果】
与对方达成调解:1、离婚;2、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