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思军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时怎样处理
来源:赵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浏览量:722

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时怎样处理


【案件事实】

王男与李女系桂林市同一企业员工,双方认识几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女怀孕。由于双方都比较年轻,并不打算生下小孩;但男方父母知悉李女怀孕后,坚持让夫妻俩结婚并生下小孩。为打消李女对于双方没有住房的疑虑,王男父母积极筹资50万元(该款通过银行直接转款到女方银行账户),李女父母也出资近10万元,为小夫妻购买了二手房一套,购房合同以李女名义签订,定金、购房税费以李女名义缴纳,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女一人名下。完成房屋过户后,双方登记结婚,并在同年生下儿子。

小孩出生后,在小孩抚养、教育、家务活分担、作息时间、性格等方面,双方差异和矛盾逐渐暴露,双方父母也涉入其中,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多次发生冲突,李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女的委托,并指派赵思军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赵律师通过分析相关律及案件事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类似问题的规定,结合争议焦点,

【律师代理意见归纳】:

一、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原、被告双方在认识几个月后,就未婚先孕并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加上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无法正常沟通,感情确已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对双方是最好的解脱!(由于开庭时被告王男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作为本案争议焦点)

二、婚生子应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婚生子至今尚不满两岁,对母亲依赖较强,出生后以及双方分居期间,小孩主要由原告及其父母负责照顾至今,被告并未尽到对小孩的照料责任。原告学历较高,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因此,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三、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均是以原告个人名义进行,均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而且该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之情形,该房屋应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无权要求分割。

四、被告父母为购买该房的出资应认定为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第一,就被告及其父母在原告购房时出资性质这一事实,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当事人间从未有过借贷或投资购房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及其父母出资性质不应认定为借贷或投资。

第二,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决定由谁作为登记人很明显反映了父母对出资性质的真实意愿。本案中,购买涉诉房屋时双方尚未结婚,购房合同以原告名义签订,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原告一人,既然被告及其父母明知该事实仍愿意出资购房,应由此推定被告及其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愿是将出资赠与原告,以此促成原、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否则,就常理而言,被告及其父母理应要求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或被告一人名下,才有可能出资。

第三,被告及其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为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更符合本案客观事实。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就同居并怀孕,原告并未做好与被告结婚、生子的心理准备,当时并不打算与被告结婚并生下小孩,特别是刚参加工作就生小孩会给原告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双方多次到医院咨询流产事宜。但被告及其父母一直劝说原告生下小孩,并承诺会尽快结婚在桂林市市区买套房子给原告,让原告和小孩居住有保障,有幸福的生活,原告这才打消疑虑同意与被告结婚。因此,被告及其父母出资部分,应认定为附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性质上类似于彩礼,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所附条件已成就,赠与关系已生效,被告无权再要求返还。

【法院判决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李女抚养,被告王男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3.涉讼房屋归李女所有;

4.王男父母为购买涉讼房屋的出资,李女应返还一半给王男。

【律师解析】

该案通过代理律师与原告方共同努力以及主审法官的勤奋和智慧,基本得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诉讼结果原告还是非常满意的,判决结果被告也比较信服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就本案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一、本案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被告方起初坚决不同意离婚,事实上是想以此为条件逼迫原告在抚养权、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后来在开庭时被告还是同意离婚,否则该案法官可能不会判决离婚。

二、为帮助当事人节省几千元的诉讼费用,本案起诉时原告并未提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问题;但在立案前代理律师就清楚财产分割特别是涉讼房屋归属及男方父母为购房出资的处理系本案争议焦点,并做了相应周全的诉讼策略,后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再就财产分割提出原告的意见。(这种情形下,是否需补交诉讼费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规定)

三、小孩抚养权归属是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特别是男方父母很想要小孩抚养权,甚至当庭表示只要得到小孩抚养权其他的权利都可放弃。由于小孩尚不满两岁,在女方也坚持抚养权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归女方,除非女方存在虐待小孩、赌博吸毒恶性等不宜抚养小孩的情形。

四、涉讼房屋归属及男方父母为购房出资的处理系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如上诉代理意见,根据物权登记原则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并综合本案案情,代理律师认为涉讼房屋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的出资性质类似彩礼,即附双方结婚、生小孩为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已成就,赠与关系已成立且不得撤销。

但是代理律师也清楚,该案涉讼房屋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按按份共有处理,这对女方是非常不利的。理由如下:

1、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购房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但本案中女方事实上是以男方父母出资支付了首付款,不符合该条款规定。

2、该案可能更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为委托人利益考量此处不便展开分析)

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本律师已将这一诉讼风险明确提示原告(所幸这一结果并未出现),这也是原告拿到判决书后喜笑颜开、非常满意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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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思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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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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