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某,工伤(五级)发生前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为5千余元,但用人单位向社保申报的缴费工资只有2千余元。导致社保基金核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明显降低。委托人不服,委托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熊海东律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按照实际工资进行赔偿,对社保基金核准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仲裁、一审均予以驳回,没有支持。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二审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并全部支持了其诉求。该案开创了六盘水地区工伤案件中实际工资不缴费工资不服如何判决的先河,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公正。
具体详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