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芳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 带薪年假日工作享3倍工资
来源:贾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量:693

一、基本案情
聂某于2008年11月10日、2011年11月10日先后两次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聂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工作地点在天津。 2013年4月,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聂某辞退,也未对其说明具体原因。此外聂某工作已满一年,应当享受带薪年假,但对于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工资,**医药也未支付。为讨个说法,聂某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后聂某不服仲裁裁决,将**医药诉至法院,要求**医药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带薪年休假工资。
二、法院判决
本案在南开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2014年4月30日前,**医药给付聂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9000元;2、2014年4月30日前,**医药给付聂某带薪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000元。
三、律师分析
代理本案的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聂某在劳工合同未到期前,被无故辞退,属于用人单位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年休假5天,且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律师表示**医药应当支付聂某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最后,聂某取得了经济补偿金与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人民币104000元。
四、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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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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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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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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