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每个房主都希望自家新房装修能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以一般会与装修方约定好竣工日期,以便按时交房。但是,生活中房主也会碰到无故拖延的装修方,致使房主预期计划落空。
因此,想要进行房屋装修的屋主们,在订立房屋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届时出现逾期交房的,即可按照约定索取赔偿。
如果装修合同没有相关约定,那可与装修方协商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资料提起诉讼,要求装修方赔偿损失。
业主应该保存的材料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合同资料;
3、关于能去确定竣工日期的材料。如竣工报告;
4、证人证言;
5、起诉状。
遇到这种情形的,可以按下面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装修合同有相关约定,即可按照约定向装修方索取赔偿。
其次,如果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实际损失向装修方主张赔偿或按照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的租金标准主张赔偿。但是,主张损失必须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与延误工期的关联性。
如果装修合同有相关约定,那么可按照约定要求装修公司赔偿。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延期违约金。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装修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应视具体情况认定。
1、如果工程延误是由业主单方造成,且经过装修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依然未能解决的,那么此时装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装修隐蔽工程封闭前,需要业主及时验收而不按时验收的,且经装修公司催促后依然未按时验收,进而导致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承担责任。
2、如果工程延误主要是由业主单方造成,且装修公司放任其产生的,此时装修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业主未及时将相关装修材料补足,而装修公司发现后又不主动提醒,进而导致工期延误的,那么装修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事后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实际损失向装修方主张赔偿或按照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的租金标准主张赔偿,但主张损失必须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与延误工期的关联性。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即可,但实践中工程延期通常包括周末,如合同中有特殊约定法定节假日除外的,那周末不包括在内。
如果合同无约定,那房屋装修工程延期的计算应从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延误时间。通常除了当事人约定的竣工时间外,还有有三种情形可认定为竣工时间: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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