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7-01-06 11:51:24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随着我国信托市场的火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身信托理财,企图“捞一笔”。但是很多人往往不注重信托合同的签订,原因很多,或是不知道、不清楚,或是盲目信任某些人、听信他人忽悠等等,从而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当出现信托财产亏损、收益没有达到预期、提前收回信托财产、抵押信托财产等问题时,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极易发生纠纷。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越完善,委托人及受托人都越有利,双方对信托财产及处理方式、佣金、受益人、信托终止、违约责任等相事宜,都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出现纠纷时,大家都可以依照合同进行处理了,或是协商或是诉讼。倘若担心合同不完善或有其它问题的,可以委托律师审查或让律师代拟,尽可能剔除潜藏的法律风险。
信托合同签订后,不是一定就会马上发生效力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信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信托合同的主体需要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等多方面主体,只有一方面主体不能产生信托合意,信托合同不能成立。
(2)信托合同必须具备强制条款。如信托目的、涉及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信托财产的资料信息、受益人取得财产的方式和方法等。
(3)信托合同必须经过邀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
2、信托合同生效的条件:
(1)信托合同是合法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益。
(2)通常合法的信托合同,自签订时就生效。
(3)特殊的信托合同,具有特定的生效条件。如附条件、期限信托合同,需要条件成就、期限达到时,信托合同才会生效。
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常依法签订的信托合同,自签订时发生就发生了效力,委托人不能在反悔,否则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转移信托财物、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信托合同签订后,信托财产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信托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是可以反悔的,但委托人反悔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托人相应的过失。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
签订信托合同后,满足条件的,可以更改信托合同:
1、信托合同对更改事宜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处理。
2、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
3、存在以下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3)经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一、三、四等情形之一的,委托人还可以解除信托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合同无约定,又没有满足法定条件的,委托人是不可以随意更改信托合同的。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信托合同对受托人违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信托合同无约定的,按照信托法处理。按规定,受托人违约的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1)受托人实施了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
(2)信托财产遭受了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受托人违反信托和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有主观过错。
信托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无返还之必要的,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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