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在委托他人办事的时候,应当审慎选择委托人,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事宜,避免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让自己蒙受损失。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但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需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将要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但被代理人如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协商或到法院诉讼的方式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1、如果子女对无权代理合同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有效;
2、如果子女对无权代理合同不予以追认的,那么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1、无权代理合同一般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无权代理合同被委托人追认的,那么合同有效;如果委托人不予以追认的,合同对委托人而言无效,且如果委托人、第三人因该合同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损失。
2、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合同也有效。因此如果相对人能充分举证的,合同有效。
3、委托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合同的效力,使合同在己方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善意第三人基于受托人原因或不知悉委托人的原因,而提出抗辩的,合同将可能归于无效。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付款。
1、如果受托人越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不予追认,不认可合同效力,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有受托人自行承担。
2、但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委托人不可以拒绝付款,但委托人可以行受托人追偿。
1、没有经过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未经委托人追认的,一般属于无效买卖行为,不在委托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效力。由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如经济损失、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由受托人承担。
2、没有经过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权代理进行买卖行为的,该买卖行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委托人、受托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到期后,受托人的继续代理行为,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继续代理行为对委托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承担。
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户籍所在地外,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相关法条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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