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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我国是一个还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以剥夺人生命的方式,对各种严重犯罪行为起着最大的威慑作用。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而言,要聘请知名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是很困难的。“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刑辩律师面临的三大难题。

死刑辩护是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辩护。死刑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辩护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是否被剥夺。辩护律师在进行死刑辩护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亲自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核实相关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对死刑辩护进行阅卷,全面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以及诉讼文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辩护律师还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要遵守会见的规定,如不能带领非律师或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的被告人;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等。

  • 死刑辩护怎么进行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由律师自行调查。

    2、辩护律师可以亲赴现场,就现场情况对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进行核实,进一步审核案内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3、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协助侦破案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5、对于公诉方拟出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相关法条参考: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条

  • 死刑辩护怎么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不得带领非律师或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的被告人;不能使用自己的手机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通电话;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送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等。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第八十八、八十九、九十条

  • 死刑犯拒绝辩护怎么处理?

    死刑犯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会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如果死刑犯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不会允许。

  • 死刑案件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死刑案件辩护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等);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3、共犯犯罪中被告人是否是从犯,胁从犯;

    4、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5、查找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真实,齐备;

    6、看被告人的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大;

    7、看起诉书在法律中是否存在问题;

    8、看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有没有收到严刑逼供,诱供的情况;

    9、看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 死刑辩护阅卷要怎么进行?

    辩护律师可以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时,辩护律师要全面审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以及诉讼文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制作阅卷笔录;审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变化过程及矛盾之处。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第四十六、四十八、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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