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近年来,随着社会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所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数量逐年上升。但是,因质押商标产生的中间矛盾也时有发生。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的实现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防止重复质押,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质押跟普通质押权一样,实现质押权时无需经过诉讼程序,但要向质押方催告,如对方仍不履行债权,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物拍卖,从拍卖所得中受偿。
如拍卖仍有剩余,则需将剩余款项提存。
出质的注册商标为多件时,质权登记期限最好不要超过提交质权登记申请时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若质权人同意质权登记期限长于部分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需要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其书面同意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不应予以登记事由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4、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实践中对登记提交有不同要求的,以实践为准,建议商标权利登记人可以先咨询工商部门或者采用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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