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作品上使用其相同或近似商标,或者是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等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哪些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可以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判断商标侵权行为,主观上要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变造他人商标,或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更换他人商标等侵权行为。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商标侵权行为?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对于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如下几种:
一、正当使用抗辩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2、合法来源抗辩。
相对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1、抢注驰名商标。
2、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3、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相关法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2、商标的声誉;
3、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4、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处理: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标的侵权和侵犯注册商标罪之间的区别,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情节严重的才涉嫌侵犯商标罪,一般的只能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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