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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找法网原创 2017-01-05 15:09:1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着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往往银行不愿贷款,民间借贷不是钱少就是易涉非法融资。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给中小微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很多人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深,甚至不知道什么是融资租赁,就敢进行着手融资了,这样极易导致一系列的融资租赁纠纷。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的一种新型融投资方式。在进行融资租赁时,双方应该签订详细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损坏、瑕疵、归属;租赁时间及租金等问题进行约定,以便出现纠纷时,双方能依照合同处理。

  • 融资租赁物损坏了,由谁承担损失?

    融资租赁物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失。

    1、承租人是融资租赁物的使用者,应该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该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2、但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亦可以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五条

  •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怎么办?

    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去取回租赁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参考:《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融资租赁届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融资租赁期满后,处理租赁物有以下两种方式: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约定归出租人的归出租人,归承租人的,就有承担支付相应折旧费价款后获得租赁物。

    2、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先协商处理融资租赁物的归属。要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价赔偿。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租赁物有瑕疵能向出租人索偿吗?

    不可以。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相关法条参考:《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谁?

    1、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

    2、融资租赁合同无约定的,可以协商处理。要是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3、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折价补偿。

    相关法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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