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由赖以生存的日常消费可推出,我们总免不了要跟商家进行商品交易。在交易中,都说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践可知,大部分的商品交易消费者是处于劣势地位的,需要值得一提地就是强制交易,这种现象虽不至于愈演愈烈,但却时有发生。生活中,要是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是跟经营者据理力争,严重点的就是大打出手,最后形成两败俱伤的局面。
遭遇强制交易,怎样确定是这种行为进行维权的关键一步。实践中,构成强制交易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强制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下述7种情形: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排斥其他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经营者;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行政责任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制裁,根据规定,罚款的数额可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强制交易中,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都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
要构成强制交易,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若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的,那么对此达成的交易就不是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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