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交易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但是附加的条件必须合理合法,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强行搭售,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其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交易人被迫接受。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侵害了相对交易人的权益。
4、搭售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违法性。
5、搭售行为不当阻碍甚至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强制搭售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只是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并不是仅限这一主体,其他主体也有可能。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销售者的行为构成强制搭售,买家可以先与对方取得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这种行为能够认定为强制搭售行为,购物者遇到这种侵害的,不仅可以拒绝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是对方不肯拒绝的,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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