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不少爱心人士看到流浪猫狗会去买些东西喂食它们,然而,投喂流浪动物,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该行为必然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而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公共空间内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公共环境中形成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公共环境带来危险。
另外,对于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规范了流浪动物致害主体责任问题。而流浪猫伤人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应该由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责任,因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猫伤人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流浪狗进入小区后,如果被害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咬伤,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然由于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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