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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合并

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经营者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通常有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并入另一家企业,经常是实力强大的企业吸收合并弱小企业。如美国波音飞机制造公司兼并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

2、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为一家新企业,原有的两家企业不再存在,结合成为一家新的企业。如1995年日本三菱银行与东京银行合并,成立东京三菱银行,成为当时最大的银行。

  • 哪种情形经营者集中不用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 经营者合并视为未申报的情形有几种?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协议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 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合并不会被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 违反经营者集中需承担什么后果?

    1、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禁止经营者合并的要怎么救济?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集中和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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