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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

找法网原创 2016-11-01 00:00:00 此文已帮助过 0 位用户

对于一些身患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孕妇等特殊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有部分人对监外执行尚不了解,觉得监外执行就是不受刑罚,甚至认为监外执行就是一种“变相包庇”行为。事实上,这是错误的认识,监外执行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罚,只对有特殊需要的罪犯有条件适用。

监外执行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监外执行是实行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要立即收监,减去已经监外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要立即收监,减去已经监外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 暂予监外执行有哪些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或者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那么,暂予监外执行有哪些条件?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 监外执行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 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批准?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批准的机关不同: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相关法条参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

  • 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应有明确的期限。实践中多是从确定怀孕之日起到生产后哺乳自己的婴儿满一周年;

    2、对保外就医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不再确定期限,是否收监由社区矫正机关审查。

  • 哪些人不可以监外执行?

    1、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法条参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

  • 监外执行在哪里执行?

    在罪犯居住地执行,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相关法条参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条

  • 监外执行又犯罪怎么处理?

    立即收监,实行数罪并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相关法条参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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